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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全域限购细则出台 涉假结婚、假离婚骗购住房将实施惩戒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24

人民网资料图片 (伍振国/摄)

人民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孙红丽)4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宣布自当晚起海南省内商品住宅实施全域限购。

4月23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的通知,明确《通知》中各项政策均从2018年4 月22 日20时发布之时起实施,《通知》中限购的住房,包括商品住宅(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产权式酒店客房、符合转让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

海南省住建厅强调,对以购房为目的频繁离婚、结婚的,各市县要对其购房资格要进行严格审查。涉及假结婚、假离婚骗购住房的,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报送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大学生集体户口不视为本省户籍

《通知》规定,实行严格的限购政策,在已出台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实施全域限购。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建设的住房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海口、三亚、琼海已实行限购的区域,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在上述区域之外,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自本通知发布后户籍迁入本省的居民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并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海南省住建厅明确,居民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以居民户口登记薄为准。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子女,无论户口是否与父母在同一个居民户口登记薄均可单独购房。

海南各高校在校大学生集体户口不视为本省户籍,购房执行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政策;已毕业且在海南省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工作的大学生,户口在单位集体户口的可以视为本省户籍,购房执行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政策。

同时,涉司法竞拍房产,竞拍人应符合海南省限购政策规定,拍卖公司在公开发布的拍卖公告中应予以明确。拍卖公司要对竞拍人购房资格进行审查。

4 月22 日20时前支付首付款有效

海南省住建厅表示,《通知》中各项政策均从2018年4 月22 日20时发布之时起实施。

其中,2018年3月30日之前,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已签订购房(含二手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30%首付款,但尚未网签备案的,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等证明材料,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4月22日20时之间,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已签订购房(合手房) 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70%首付款,但尚未网签备案的,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等证明材料,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2018年4 月22 日20时之后补交,补足首付款的不予认可。

补缴个税或社保不得购房

海南省住建厅强调,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对补缴个税或社保购房的不予认可,不得购房。

海南省住建厅表示正与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人社局等单位对补缴个税或社保骗购住房的进行严厉查处,各市县要严格把关,不得参与或协助骗购住房。

分地区限制转让时间

根据《通知》,无论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还是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的住房,都要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海南省住建厅明确,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3月30日之间,在除海口、三亚、万宁、陵水之外的市县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转让限制,执行《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C2017196号)有关规定,即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9月20日之间,在海口、三亚、万宁、陵水,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2017年9月20日之后,在海口、三亚、万宁、陵水,居民家庭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买的住房(含二手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2018年3月30日之后,在全省范围内,居民家庭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买的住房(含二手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