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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参考全球规则趋势 着手考虑数字经济立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25

  龚柏华

  2018年4月22日,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在数字中国建设峰会上发表演讲,提出了一个新的立法建议:中国数字经济法。这是让人耳目一新的设想。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开展电子商务立法,草案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但电子商务与数字经济虽然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概念,两者确并不等同。早在2016年杭州G20峰会上,中国提出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中对数字经济的概念做出了界定:“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可见,数字经济不仅涉及传统的电子商务(网络购物),还涵盖了数字技术发展、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跨境数据流动等。按照马云先生的说法,“电子商务只是数字经济的序幕,是很小的一部分”。

  由于数字经济涉及人类生活方方面面,制定一部《数字经济法》的立法程序、立法内容注定将更为复杂;但另一方面,由于数字经济已经直接影响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产业发展和产业竞争,这又迫切需要我国尽早出台能够指导和指引相关数字经济规范化运作的立法。因此,制订一部中国的数字经济立法宜早不宜迟。

  数字经济立法要能够立足现实的监管,预想未来的发展,具备全球化眼光。本文仅就数字经济全球规则指定动态角度来看我国应着手考虑数字经济立法的必要性。

  2017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WTO)布宜诺斯艾利斯部长会议上发布了《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启动了WTO谈判与贸易相关的电子商务议题。尽管该声明采用的还是传统的“电子商务”概念,但实际上已经是接近数字经济的广义电子商务概念。从美国提交的提案名称中就可看出,美国直接采用了“数字贸易(digital trade)”的概念取代了“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电子商务”一词更多地被理解为通过互联网实现的货物贸易,而“数字贸易”一词包括了以电子形式(electronic means)开展的商贸活动。这次,马云先生从传统的“电子商务”观,提出更宏大的“数字经济”观,具有前瞻性和全球视野。

  目前WTO《联合声明》的成员方就电子商务提出的各种议题主要涉及以下四大领域问题:第一,数据自由流动:例如限制信息设施本地化要求、对数字产品予以非歧视待遇等。第二,增加市场准入:例如电子传输永久免关税、增加服务贸易开放部门等。第三,贸易便利化:例如无纸化贸易、提升法规政策透明度、政府数据信息公开等。第四,协调监管框架:例如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互认、消费者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等。这些问题有些还需要结合中国国情来变通。

  可以相信,名为“电子商务”实为“数字贸易”的国际多边规则的制订趋势,必将深刻影响到我国数字经济立法的步伐。

  (作者: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