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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退玩具猝死西单商场被诉 原告:售货员态度恶劣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24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洪雪)  因购买的玩具质量有问题,多次更换依然不能使用,郭女士与丈夫蔡先生到西单商场与售货员协商,双方争吵中,蔡先生因心脏不适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因认为售货员态度恶劣、辱骂,未采取急救措施等,郭女士和儿子将商场诉至法院,索赔53万余元。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后,郭女士母子上诉。上午(24日),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   售货员态度恶劣  “气死”顾客

原告诉称,蔡先生在西单商场购买了遥控仿真快艇,原价398元,优惠价实际支付300元。但仅过了一周,玩具就不能正常使用了,商场更换玩具后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2016年8月中旬,蔡先生再次来到西单商场,被告知需要将玩具留下来修理。之后被告又打电话告知蔡先生说商品已经无法修理,也不愿意再退换。于是郭女士和蔡先生于2016年8月28日晚又来到商场。

原告称,被告员工态度恶劣并辱骂蔡先生,致使蔡先生情绪激动而心脏不适倒地。事发后,被告员工也未采取急救措施,近半小时后才拨打急救电话通知救护车。

原告认为,是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蔡先生的死亡。为此,郭女士和儿子蔡先生将西单商场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 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3万余元。

被告   顾客猝死与商场无关

西单商场辩称,蔡先生所遭受的损害系因其自身身体疾病或缺陷所导致的意外事件,其猝死事件与西单商场的服务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西单商场在蔡先生的猝死事件中不存在过错,并已尽到服务场所应尽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商场同意补偿15万元。

证人出庭作证称已积极救助

庭审中,三名证人出庭作证。其中时任被告所属第二卖场儿童区主管经理的魏某称,“我接到促销员电话说有顾客投诉,2分钟内我到达现场看见一对老夫妇带着孩子和我们的促销员在对质,当时语言比较激烈,我了解情况后决定给他们换货。我对新的设备进行调试,并劝说老先生不要生气,老先生当时喘气声也挺大,但比之前要平静一些。我让促销员将商品装到塑料袋里递给女同志,这个时候就听见外面咣当一下,我出来一看老先生倒地了。当时我们就掐人中,他们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我就核对电话号码并让服务员拨打核对的电话,让促销员拨打急救电话。之后,促销员冯某对蔡先生进行了胸部按压和人工呼吸,我一直催促急救车并进行层层汇报。”

一审  死因诊断为猝死、高血压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7日,蔡先生在被告西单商场地下一层玩具柜台购买一台遥控仿真快艇玩具,价款为300元。大约一周后,因玩具出现故障,蔡先生到被告处对玩具快艇进行了更换。

2016年8月中旬,蔡先生再次来到被告处协商玩具快艇的更换或维修事宜,并将该玩具快艇留在被告处。2016年8月28日晚上7点,蔡先生携原告郭女士和孙子来到被告西单商场玩具柜台,与玩具柜台销售人员交涉解决方案。

交涉期间,蔡先生被告知玩具快艇无法修理后,情绪较为激动,与玩具柜台销售人员发生言语冲突。被告所属第二卖场儿童区主管经理接报后到达现场,后决定可再次更换玩具快艇。

此时,蔡先生突发意识丧失后倒地。原告郭女士对蔡先生当即实施心肺复苏按压等急救措施,玩具柜台销售人员亦参与了对蔡先生的急救。被告工作人员随即于当晚7点04分开始拨打120和999。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将蔡先生送至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进行抢救。当日20时56分,蔡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诊断为猝死、高血压。

判决驳回诉求  家属上诉

西城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二原告对主张的内容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庭审中,证人也证明了事发时蔡先生情绪激动,而玩具柜台销售人员并未辱骂蔡先生的基本事实。据此,法院对原告所述的事实不予认定。

二原告另称,因被告未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导致延误治疗造成蔡先生死亡。对此,被告西单商场不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西单商场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体现在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

法庭查明,被告工作人员在蔡先生突发疾病后即拨打120和999求助,及在现场协助原告郭女士对蔡先生实施急救措施的做法并无不当。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故法院不予支持。

庭审中,被告西单商场表示,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同意对原告补偿15万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西城法院于今年1月15日做出一审判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商场补偿二原告15万元,驳回二原告的诉求。

判决后,郭女士和儿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家属:销售人员故意刺激他

今天开庭,郭女士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仍然坚持对方存在过错,对方员工态度恶劣。

“我们就是对一审的判决不服,赔偿数额较低。在其他的地方无法补偿了,只能在金钱上补偿了”。

郭女士表示,蔡先生60多岁,患有高血压,基本上天天吃药,但没心脏病。倒地后,他们希望商场提供硝酸甘油,没人提供,也没人提供救助。

“蔡先生在被告知不能换商品之后,情绪激动。这个不属实。事实是销售人员故意刺激他,主管人员到现场后刺激蔡说你不就是想要一个新的吗,再次刺激了蔡某。”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上诉人也提出异议。

上诉人认为,一审出庭的证人均为商场人员,证言不应被釆信。

当庭未能达成调解  案件择日宣判

今天庭审中,商场没有再提交新的证据。

商场表示,首先我们对死者表示遗憾,对其家属表示慰问。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们是商品问题,死者自身情绪过激,我方在此过程中一直在劝导对方。我们在给其更换产品过程中,其自身过于激动,导致猝死。

我们无法预见此情况,所以不应该承担责任。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救助,拨打了急救电话,对小孩进行照顾。还跟其去医院,为其垫付医药费,尽到了相应的责任,没有扩大损害,其自身原因导致猝死,与我们没有因果关系。

综上,上诉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我们之间的行为与对方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在庭审最后,死者家属表示同意调解,而商场一方表示只同意一审判决金额。双方分歧较大,法官宣布不再调解,将择日宣判。